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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野生果林资源保护 一项《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伊犁州人大举行,《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江尔森·努尔阿西主持会议。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达列力别克·坎加汗、州政协副主席曲红、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坎吉别克·塔肯出席会议。会上江尔森·努尔阿西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条例》决定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赛提努尔·努尔迪别克介绍了《条例》立法背景、重大意义以及落实条例的措施。《条例》涵盖了总体要求、保护措施、鼓励利用、目标考核、法律责任、规定条例生效时间等6方面共24条内容。伊犁州野生果林主要集中分布在伊犁河谷新源县、巩留县、霍城县海拔900米—1900米的区域内,面积约26万亩。伊犁州野生果林分布面积广、种类多。新疆野苹果、野杏、野樱桃李、野核桃、野山楂、野欧洲李、天山樱桃等在我国仅分布于新疆,为第三纪孑遗植物。新疆野苹果、新疆野核桃、野扁桃、天山樱桃、准噶尔山楂等已被列为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是我国具有生物多样性国际意义的优先保护物种。州林业和草原局、伊犁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自治州野生植物资源以及野生果林的基本情况、目前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条例》主要有哪些保护措施,下一步将如何落实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达列力别克·坎加汗说:“我们将以此次《条例》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加大政策资金力度,着力提高对野生果林资源的保护力度。要充分认识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对增强伊犁野生果林生态功能,维护野生果林生物多样性,强化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修复和利用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要全方位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各县市部门进行专题学习,同时还要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从而让野生林果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分管领导,州林草局及相关专家出席了会议,州党委、州政府、州人大相关部门、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师范大学、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大,新源县、霍城县、巩留县、伊宁县人大、林草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伊犁融媒体中心 记者 张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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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伊犁零距离监制丨刘   冰审核丨杨   林责编丨蔡立鹏

编辑丨魏红梅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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